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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纪念币犯罪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走私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数量在2000张(枚)以上不满2万张(枚)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使用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刘某是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其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张某涉嫌伪造货币,他伪造货币总面额为1860元,没有其他可以追诉刑事责任的行为,可以不立案追诉。
李某涉嫌制造货币版样,并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但是他伪造货币总面额不到2000元,可以不立案追诉。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不满人民币 4000元或者币量不足400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5000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不足5000张(枚)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