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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总工发〔2007〕32号)第十条规定,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年末结余滚存下一年度使用。当年使用不足时可以动用滚存结余,仍不足时可追加。本级工会经费有困难时,可向上级工会提出补助申请。
16、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权益保障金是县(区)级以上工会为坚持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而提取的专用基金。根据《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总工发〔2007〕32号)第十条规定:县(区)级以上工会领导机关要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省级工会50万元、地(市)级工会30万元、县(区)级工会10万元。
15、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14、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在工程开始时,按照确定的成本或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占用资金”;同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资本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13、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收回投资时,按照收回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基金”科目(投资),贷记“投资”科目。同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回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工会资金结余”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12、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已经核销的投资呆账,保留备查账簿,对投资失误者要追查责任。已经核销的投资呆账、重新收回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11、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发生损失按规定批准后予以核销,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10、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以固定资产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投资”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投资);同时,按照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按照已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9、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以货币资金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投资”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投资);同时,按照投资成本金额,借记“工会资金结余—累计结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8、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在发生领用和发出、对外捐赠或者其他库存物品减少的情况,按照减少的库存物品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基金”科目(库存物品),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