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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年末,对工会结转资金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结余资金性质的剩余资金转入“工会资金结余”科目。借记“工会资金结转”科目(累计结转),贷记“工会资金结余——单位内部调剂”科目。
22、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年末,应冲销“工会资金结转”有关明细科目余额。结转后,工会资金结转的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21、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期末,将各类财政拨款以外的工会经费专项资金的支出本期发生额转入“工会资金结转”科目,借记工会资金结转(本年收支结转),贷记“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活动组织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工会资金”明细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支出明细科目。
20、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期末,将各类工会经费专项资金的收入本期发生额转入“工会资金结转”科目,借记“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工会资金结转”科目(本年收支结转)。
19、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工会资金结转——单位内部调剂”科目核算工会经批准对工会结余资金改变用途,调整用于工会其他未完成项目等的金额。
18、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工会资金结转——年初余额调整”科目核算工会因发生会计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需要调整工会资金结转的金额。
17、《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总工发〔2007〕32号)第十条规定,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年末结余滚存下一年度使用。当年使用不足时可以动用滚存结余,仍不足时可追加。本级工会经费有困难时,可向上级工会提出补助申请。
16、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权益保障金是县(区)级以上工会为坚持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而提取的专用基金。根据《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总工发〔2007〕32号)第十条规定:县(区)级以上工会领导机关要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省级工会50万元、地(市)级工会30万元、县(区)级工会10万元。
15、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14、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在工程开始时,按照确定的成本或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占用资金”;同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资本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