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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工会提取专用基金时,应当按照实际提取金额计入当期支出;使用专用基金时,应当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专用基金余额;专用基金未使用的余额,可以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54、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专用基金指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和使用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包括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53、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应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用于核算县级以上工会按照工会预算管理规定设置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滚存情况。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县级以上工会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滚存金额。
54、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年末,冲销有关“财政拨款结余”明细科目余额。结转后,本科目除“累计结余”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53、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财政拨款结余业务,按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或注销财政拨款结余资金额度的,按照实际上缴资金数额或注销资金额度,借记“财政拨款结余——归集上缴”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等科目。
52、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财政拨款结余业务,因发生会计差错更正,按照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等科目,贷记或借记“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会计差错更正)。
51、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应当按照具体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50、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转入”科目核算工会按规定转入财政拨款结余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
49、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财政拨款结余——本年收支结转”科目核算工会按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时,实际核销的额度数额或上缴的资金数额。
48、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核算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财政拨款的县级以上工会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调整、结转和滚存情况。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县级以上工会滚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