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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本级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转拨的通过税务部门代收、财政部门划拨的工会经费,按照实际收到的总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规定属于本级工会的部分,贷记“拨缴经费收入”科目;按规定属于下级工会的部分,贷记“应付下级经费—应付下级转拨经费”科目。
10、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本级工会通过税务部门代收、财政部门划拨的工会经费,按实际收到的总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规定属于本级工会的部分,贷记“拨缴经费收入”科目,按规定应上缴上级工会的部分,贷记“应付上级经费”科目,按规定应转拨下级工会的部分,贷记“应付下级经费——应付下级转拨经费”科目。
9、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有用本级工会拨缴经费收入安排跨年的专项资金时,需要按照对应的具体项目进行核算。工会应设置拨缴经费收入台账,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拨缴经费收入”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8、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拨缴经费收入”科目贷方登记本期拨缴经费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和决算整理期下级应上缴、上级应转拨经费中归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借方登记期末转入相应结余科目的金额。期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7、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为了核算基层单位行政拨缴、下级工会按规定上缴及上级工会按规定转拨的工会经费中归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工会组织应当设置“拨缴经费收入”一级科目。
6、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为了核算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收入,基层工会组织应当设置“会费收入”一级科目。本科目贷方登记基层工会本期取得的会员会费收入,借方登记期末结转入“工会资金结余——本年收支结转”的金额;期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工会为平衡年度预算设置的储备性资金,为核算县级以上工会按照工会预算管理规定安排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而设置的收入类科目。
4、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在年终决算前的整理期,工会可以运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有关收入。
3、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工会在确认收入时,一般情况下应当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应收应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认本期的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
2、根据《工会会计制度》,收入按照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