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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上级补助收入”一级科目,核算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同时《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该科目设置“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两个明细科目。
16、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为平衡各级工会财力,支持下级工会开展工作,促进工会经济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推动工会组织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各级工会应当经过合乎规定的相关程序,在本级工会经费中适度安排对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下级工会据此作为上级补助收入。
15、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是指上级工会拨付的补助,包括帮扶困难职工的补助、用于开展向困难职工和家庭送温暖活动的补助、救灾补助等。
14、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工会组织期末结转时,将“拨缴经费收入”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转入工会资金结余,借记“拨缴经费收入”科目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工会资金结余”科目。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13、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工会组织期末结转时,将“拨缴经费收入”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转入工会资金结转,借记“拨缴经费收入”科目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工会资金结转—累计结转”科目。
12、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工会组织年末存在应收未收的拨缴经费收入的,按照上级工会经费转拨通知中的金额,借记“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上级转拨经费”科目;按规定属于本级工会的部分,贷记“拨缴经费收入”科目;按规定属于下级工会的部分,贷记“应付下级经费——应付下级转拨经费”科目。
11、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本级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转拨的通过税务部门代收、财政部门划拨的工会经费,按照实际收到的总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规定属于本级工会的部分,贷记“拨缴经费收入”科目;按规定属于下级工会的部分,贷记“应付下级经费—应付下级转拨经费”科目。
10、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本级工会通过税务部门代收、财政部门划拨的工会经费,按实际收到的总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规定属于本级工会的部分,贷记“拨缴经费收入”科目,按规定应上缴上级工会的部分,贷记“应付上级经费”科目,按规定应转拨下级工会的部分,贷记“应付下级经费——应付下级转拨经费”科目。
9、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有用本级工会拨缴经费收入安排跨年的专项资金时,需要按照对应的具体项目进行核算。工会应设置拨缴经费收入台账,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拨缴经费收入”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8、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拨缴经费收入”科目贷方登记本期拨缴经费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和决算整理期下级应上缴、上级应转拨经费中归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借方登记期末转入相应结余科目的金额。期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