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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财政拨款收入进行期末结转时,应该借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财政拨款收入),贷记“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
28、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因差错更正、购货退回等发生国库直接支付款项退回的,属于本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政府补助收入”科目(财政拨款收入),贷记“维权支出”“资本性支出”等科目。
27、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方式以外,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在本期预算收到财政拨款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政府补助收入”科目(财政拨款收入)。
26、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年末工会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按照两者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政府补助收入”科目(财政拨款收入)。
25、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收到财政授权支付的政府补助,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政府补助收入”科目(财政拨款收入)。
24、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年末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政府补助收入”科目。
23、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收到同级财政直接支付的政府补助,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授权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政府补助收入”科目(财政拨款收入)。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同时按照确定的资产成本,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
22、“财政拨款收入”下应当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明细科目,在“基本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1、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政府补助收入”科目应当设置“财政拨款收入”和“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分别核算县级以上工会从同级政府部门和非同级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等政府补助的收入。本科目贷方登记本期本级工会收到人民政府给予的各类补助的实际发生额和当年未安排使用、财政同意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的政府补助年终结余资金额。
20、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期末结转时,应将“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转入工会资金结转,借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工会资金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将“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转入工会资金结余,借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工会资金结余——本年收支结转”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