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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报废的各类资产,报经批准处理后收支结清时,如果处理收入大于相关支出的,按照处理收入减去相关支出后的净收入,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需按规定上缴同级政府财政的,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37、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为了核算其他收入,工会应设置“其他收入”一级科目。本科目贷方登记工会本期各项其他收入的实际发生额;本科目借方登记会计期末将本期收入结转转入相应结转结余科目的金额;期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6、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期末“投资收益”科目结转时,将该科目本期发生额中资金收入转入工会资金结余,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工会资金结余—本年收支结转”科目。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35、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债券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收回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工会资金结余”或“工会资金结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照收回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基金—投资”科目,贷记“投资”科目。
34、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收益是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收益。为核算工会对外投资业务,应设置“投资收益”一级科目。
33、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期末结转时,将“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转入工会资金结转,借记“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科目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工会资金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将“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转入工会资金结余,借记“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科目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工会资金结余—本年收支结转”科目。“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32、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为核算独立核算的工会附属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工会组织应当设置“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一级科目。本科目贷方反映工会各企业、事业单位本期实际上缴收入的发生额;借方登记会计期末,应将本科目转入相应结余科目的金额;期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1、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应当设置“行政补助收入”一级科目。本科目为基层工会专用科目,贷方登记工会本期收到所在单位给予的各类补助的实际发生额,借方登记会计期末,应将本科目结转转入相应结转结余科目的金额。期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0、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经费。
29、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财政拨款收入进行期末结转时,应该借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财政拨款收入),贷记“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