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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负债表“累计摊销”项目,反映工会期末无形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摊销”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81、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原值”项目,反映工会本期无形资产的原值。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0、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原值”项目,反映工会期末固定资产的原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9、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合计”项目,反映工会期末流动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货币资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中期报表)“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其他应收款”和“库存物品”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78、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工会本期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7、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负债表“财政应返还额度”项目,反映县级以上工会期末财政应返还额度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6、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新会计制度,附注应分析说明工会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会在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经费过程中的成绩和问题,分析影响预算执行的原因,经费收支变动趋势,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和建议。
75、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工会财务报表是各级工会领导、上级工会及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资料。
74、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各级工会组织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应当按照《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21〕16号),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
73、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