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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5.进口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召回进口食品的,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单选题
14.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还应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单选题
13.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不需要接受处罚。
单选题
12.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单选题
1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
单选题
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自由上岗,不需要考核。
单选题
9.我国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布。
单选题
8.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单选题
7.贮存、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单选题
6.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