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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确因用户同意的即时回访或信息咨询等实施呼出的,应当留存不少于()的通话录音、相应的主被叫号码和拨打时间、用户同意的相关凭证等信息,并尽量避开用户休息时间,建立合理的呼出管理制度。
码号使用者应当有效使用码号资源。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应于每年()底前向原码号分配机关报告上年度码号资源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码号资源使用需求。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报告应同时抄报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码号启用时间、范围或数量;(二)业务种类和服务能力;(三)本企业(或单位)本年度电信网络、业务发展对码号资源的需求。
码号使用者改变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内通知原码号分配机关。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码号资源分配和使用情况,并对使用情况实施()。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其总公司提出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7位升8位计划,并同时报当地通信管理局:(一)在7位编号本地网中,交换机容量达到(),局号利用率达到35%的;(二)根据未来10年城市发展规划和电信网发展规划,交换机容量达到350万门,局号利用率达到30%的;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长途编号区。具体长途编号区调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码号使用者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得码号使用权后,应与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协商签署码号开通协议。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应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内,通知码号使用范围内所有子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配合码号使用者开通码号。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真实主叫鉴权等要求,严禁为()或其他第三方违规更改、隐藏主叫号码等提供权限,确保电话溯源可查。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建立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呼出的用途、条件、时间、频次等具体要求,纳入与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
()为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提供接入服务前,应当认真核验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码号证书、码号备案信息等材料以及业务方案,并留存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