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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 )。
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违反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一年内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3次的,自第3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 )年内,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所受行政处罚超过3次的,自第4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 )年内,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一年内受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1次的,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 )年内,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超过1次的,自第2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 )年内,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
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中信令点编码不包括
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中数据通信网码号范围不包括
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中移动通信网码号不包括
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中固定电话网码号不包括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 )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 )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码号资源属于( )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