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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携号转网相关系统运行维护,每家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影响用户携号转网服务办理的年故障总时长应不超过(),()携号转网成功率和短信及时回复率达到99%以上,携号转网服务工单处理及时率达到90%以上。
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不得通过转接平台等任何方式违规()、()电信业务接入号码。
码号使用者应当有效使用码号资源。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原码号分配机关报告上年度码号资源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码号资源使用需求。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报告应同时抄报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一)();(二)();(三)()。
畅通办理渠道。在网站、手机APP以明显方式全量公示可办理携出服务的()、()等信息并支持客服热线查询,公示的营业厅在营业时间内应均可办理携出服务。继续拓宽携号转网服务办理渠道,原则上有服务渠道的乡镇至少有一家营业厅同时提供携出和携入服务。
码号使用者改变()或()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原码号分配机关。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码号资源()和()情况,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其总公司提出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7位升8位计划,并同时报当地通信管理局:(一)在7位编号本地网中,交换机容量达到120万门,局号利用率达到()的;(二)根据未来10年城市发展规划和电信网发展规划,交换机容量达到350万门,局号利用率达到()的;
码号使用者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得码号使用权后,应与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协商签署码号开通协议。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应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码号使用范围内()或者(),配合码号使用者开通码号。
未经()或()批准,码号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码号用途。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建立企业标准或规范,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等具体要求,纳入与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