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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院依法处理。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拒不改正的,并处以十万元下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处理结果不必告知投诉、举报人。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