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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已经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是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本规定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用户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件功能有关的信息窗口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标识。
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终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醒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