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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修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相关知识、技能和安全责任培训。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等信息。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工作人员及代理人实行工号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实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