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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
电信管理机构在依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暂停有关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
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评测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下简称“用户个人信息”),但可以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规定,评测方不得利用评测结果,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对被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