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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电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争议进行协调。协调应当自开始协调之日起15日内结束。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在互联实施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致使互联不能继续进行,或者互联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影响网间业务互通时,被影响方可以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协调。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争议一方或双方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争议一方或双方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决定停止执行。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通报互联工作情况。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互联实施中,因客观原因致使互联不能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完成的,经互联双方认可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顺延互联时间。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地召开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协调会,督促解决互联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提出具体的业务开通时间要求。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则,各电信企业应于2019年 1 1 月底前进一步完善电信服务协议条款,明确用户不得二次转售、倒卖电话卡;明确用户发生转售、倒卖电话卡等违约行为时,电信企业可采取关停号码、解除合同等措施。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电信企业应通过自有营业厅或 自 有人员上门服务的方式为单位用户办理电话入网手续。对办理移动电话卡的 , 电信企业应采用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核验和自动录入每张电话卡实际使用人身份信息 , 并通过人像比对等技术措施加强人证一致性核查 , 通过后方可激活电话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