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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设计单位应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涉及光纤到户光纤建设行业标准的内容进行设计审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未按要求验收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住宅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涉及的通信管道、楼内光纤、设备间等通信配套设施,应满足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共享建设的需要。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住宅建设单位必须同步建设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等通信设施,要预先铺设入户光纤、预留设备间。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互联点数量应当根据双方业务发展以及网间通信安全的需要协商确定。在一个本地网内各电信网网间互联原则上应当有三个以上(含三个)互联点。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互联传输线路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标准收取租用费。暂无规定标准的,相关费用以建设成本为基础由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本网与互联有关的收支情况及互联成本,经相关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后,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数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网间结算标准应当以成本为基础核定。在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成本尚未确定之前,网间结算标准暂以资费为基础核定。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互联双方省级以上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互联协议,互联协议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