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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通信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林地)、房屋或者使用海域(水域)的,依照土地(林地)、房屋征收或者海域(水域)使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通信杆、桅、塔、管道等通信设施建设不需要办理征地手续的,应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并给予相应土地置换。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城乡规划和省通信业发展规划、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本级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通信管理机构的意见。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由省通信管理机构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工信部通信管理机构依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省通信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对省通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省通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法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扰乱通信设施建设秩序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信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处理好通信业有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推进通信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共建共享;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通信设施保护职责,并将通信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内容。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从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民生问题,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和机遇感,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目前我国宽带发展水平与全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还存在比较突出的矛盾、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面临“慢进亦退”的风险,加快宽带发展势在必行。
根据《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及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对用户进行“光纤到户”网络改造时,需要充分保证用户知情权、充分尊重用户的选择权。
根据《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及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实施“光纤到户”网络建设改造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须严格遵照《电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规定。
根据《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及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企业要及时妥善处理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引发的相关用户申投诉,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各类障碍问题,悉心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用户满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