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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由于建设施工造成通信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无需协助通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抢修,只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已建通信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因客观原因不能保持安全间距的,后建单位应当与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安全防护措施,无需承担费用。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在危及通信设施安全且情况紧急时,通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修剪移植不符合安全间距规定的植物,并及时向植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通报情况。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应急通信保障人员、车辆和设施设备等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相应费用。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省通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对通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海上作业发现钩住海底光(电)缆的,海上作业者应当减缓作业进度,并报告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底光(电)缆所有权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擅自将海底光(电)缆拖起、拖断或者砍断。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通信设施建设需要使用住宅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顶部空间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定,保障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并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确定经济补偿等事宜。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通信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林地)、房屋或者使用海域(水域)的,依照土地(林地)、房屋征收或者海域(水域)使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通信杆、桅、塔、管道等通信设施建设不需要办理征地手续的,应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并给予相应土地置换。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城乡规划和省通信业发展规划、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本级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通信管理机构的意见。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由省通信管理机构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工信部通信管理机构依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省通信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对省通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