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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中所称的通信线路设施,是指通信光(电)缆(管道)、通信杆路、移动基站(塔桅和机房)等通信设施。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通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用于实现通信功能的交换设备、传输设备和配套设备等。主要包括通信线路类、通信设备类、其他配套设备类、国家通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通信设施。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违反本规定,签订垄断性协议限制通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使用或者限制用户的选择权的,由市场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经相关管理部门报备后可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通信电缆等通信设施。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收购废旧通信设施,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如实登记,有关证明和登记信息应当保存6个月。发现侵占、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的可疑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由于建设施工造成通信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无需协助通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抢修,只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已建通信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因客观原因不能保持安全间距的,后建单位应当与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安全防护措施,无需承担费用。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在危及通信设施安全且情况紧急时,通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修剪移植不符合安全间距规定的植物,并及时向植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通报情况。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应急通信保障人员、车辆和设施设备等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相应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