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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携号转入用户视同为本网老用户,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规定,并确保携号转入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用于网间互联的交换机局址上实施的互联,互联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已设互联点原则上允许变更。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互联争议。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通信设施设置或者通过的区域将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内容向当地政府公告。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海域的,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海上作业发现钩住海底光(电)缆的,海上作业者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底光(电)缆所有权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擅自将海底光(电)缆拖起、拖断或者砍断。违反本规定,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海底光(电)缆管道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中所称的通信业务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电信行业进入许可证的企业和依据国家规定经营其他通信业务(设施)的企业。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中所称的通信线路设施,是指通信光(电)缆(管道)、通信杆路、移动基站(塔桅和机房)等通信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