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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携号转网服务以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可以进行比较宣传,提及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包括简称、标识)和资费方案名称等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可干扰用户自由选择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应相互配合,确保用户携号转网服务正常办理和携号转网后的通信服务质量。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得用户确认。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携号转入用户视同为本网老用户,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规定,并确保携号转入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用于网间互联的交换机局址上实施的互联,互联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已设互联点原则上允许变更。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互联争议。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通信设施设置或者通过的区域将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内容向当地政府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