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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后,一年内未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移出失信名单。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电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公示监督检查情况。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需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报告年报信息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永久无法移出。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管理机构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告服务质量情况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报告。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检查,在抽查中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有违反电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上一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的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需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对于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股东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