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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改正。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尚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生产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已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进网许可证,生产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
从事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受理、检测、审批及有关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泄露生产企业技术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未在获得进网许可的设备外包装和刊登的广告中注明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功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或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用户委托他人代办电信业务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服务协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留存能够证明双方订立服务协议或者成立服务协议关系的凭证。
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电信业务经营者没有义务保存所订立的服务协议。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