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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本地网码号资源实行属地管理。对跨本地网的专用电信网,应根据所跨本地网的服务范围,分别使用所属本地网的码号资源;本地网内的专用电信网应使用所属本地网码号资源。
码号使用者不得转让或出租码号,不得超范围或跨本地网使用码号,但可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码号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码号。有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无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预期的服务能力。
加强对呼叫中心业务相关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利用“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管理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置力度,从严规范呼叫中心企业的经营行为和基础电信企业的呼入行为。
本办法所称码号使用者,是指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等。
其它码号使用者的使用期限为5年,使用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企业采用互联网查询或者语音播报的方式明码标价,应当向电信用户公布查询方式及客户服务电话。
电信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告、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 ;(二)价目表、资费手册; (三)公用电话计价器; (四)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五)语音播报; (六)话费清单; (七)公众认可的其他方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在基本通话费之外另行收费的其他服务项目,应当公布其服务项目和价格。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应当公开各类信息服务的项目和价格。当用户拨通信息台后,应当播送收费标准提示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