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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叫中心电信业务接入号码原则上只开通呼入功能,对确需开通呼出功能的,企业须提交不违规呼出承诺书。
各本地网内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或专用电信网单位应自码号使用者提出开通码号的书面要求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批准文件收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配合码号使用者完成局数据制作,开通码号。
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本地网码号资源实行属地管理。对跨本地网的专用电信网,应根据所跨本地网的服务范围,分别使用所属本地网的码号资源;本地网内的专用电信网应使用所属本地网码号资源。
码号使用者不得转让或出租码号,不得超范围或跨本地网使用码号,但可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码号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码号。有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无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预期的服务能力。
加强对呼叫中心业务相关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利用“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管理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置力度,从严规范呼叫中心企业的经营行为和基础电信企业的呼入行为。
本办法所称码号使用者,是指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等。
其它码号使用者的使用期限为5年,使用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企业采用互联网查询或者语音播报的方式明码标价,应当向电信用户公布查询方式及客户服务电话。
电信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告、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 ;(二)价目表、资费手册; (三)公用电话计价器; (四)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五)语音播报; (六)话费清单; (七)公众认可的其他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