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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电信技术、业务和市场的发展需要,可以对码号资源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整。
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码号申请人获准使用码号资源后,电信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指配、竞标和拍卖等方式分配码号。
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违反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一年内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3次的,自第3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所受行政处罚超过3次的,自第4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一年内受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1次的,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超过1次的,自第2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
申请人欠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的。电信主管部门不受理码号申请。
申请人违反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受到电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电信主管部门可受理码号申请: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的;电信主管部门不受理码号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