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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网间互联覆盖范围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收到申请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进行协调,促使网间互联双方达成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9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网间互联覆盖范围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多于5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