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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具有短信息特征的信息递送类服务,参照( )规定执行。依法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向用户发送的,旨在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社会公序良俗、预防或处置突发事件、提醒群众防灾避灾等非盈利性质的短信息。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是指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自有端口或者行业类应用端口发送的短信息。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 ),是指将其短信息通过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的组织或者个人。
违反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据( )规定处罚。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 )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 )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罚款,向社会公告。
违反《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违反《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 )规定处罚。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必要时,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