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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业务及其委托经营电信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利用电信网络从事信息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等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原国家计委( )和浙江省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规定实施明码标价。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 )、( )、( )进行处罚。
电信服务( )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 )、( ) 进行价格欺诈。
电信业务经营者( ),应当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遇有电信服务价格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并保留( )记录,以备查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免费提供的紧急电话以及其他电话服务,应当标明免费服务的( )和( )。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服务,应当在服务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 )和( ),并应将公用电话计价器屏幕面向用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信部电〔2004〕185号)要求,加强对代理商的管理,特别是在()方面对代理商进行培训、考核,对不符合代理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切实规范代理商校园营销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