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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 )、( )等多项收费叠加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电信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该业务收费的整体构成。
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订制不成立,且不得向( )。
电信企业在进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宣传时,应严格遵守《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示信息费的资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等内容;未按要求进行明示的,电信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 )。
基础电信企业应加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 ),保证业务名称通俗易懂,名符其实;对于名不符实,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基础电信企业不得提供接入服务。
电信企业(包括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下同)应负责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计费和收费的准确性,在业务使用和收费过程中应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和公平交易权,保证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浙江省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 )为准。
经营者违反浙江省电信服务( )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电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
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浙江省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 )为准。
信息服务费用查询清单应列明用户姓名、电话号码、信息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使用业务记录、信息服务费用金额、( )等内容。
通信费用查询清单应列明用户姓名、主叫号码、查询日期、通信时间、主叫所在营业区、被叫号码、被叫所在营业区、通信时长、( )、信息接收和发送次数、通信费用金额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