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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执行电信管理机构暂停有关行为的要求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系统安全防护,依法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
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已经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是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