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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等信息。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执行电信管理机构暂停有关行为的要求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系统安全防护,依法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
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