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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互联工作。互联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电信主管部门之间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工作渠道的畅通。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7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决定应当在协调结束之日起45日内作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决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电信主管部门对作出的决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争议一方或双方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互联实施中,因客观原因致使互联不能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完成的,经互联双方认可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顺延互联时间。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提出具体的业务开通时间要求。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则,各电信企业应于2019年 1 1 月底前进一步完善电信服务协议条款,明确用户不得二次转售、倒卖电话卡;明确用户发生转售、倒卖电话卡等违约行为时,电信企业可采取关停号码、解除合同等措施。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电信企业应通过自有营业厅或 自 有人员上门服务的方式为单位用户办理电话入网手续。对办理移动电话卡的 , 电信企业应采用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核验和自动录入每张电话卡实际使用人身份信息 , 并通过人像比对等技术措施加强人证一致性核查 , 通过后方可激活电话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 2019年 12 月 1 日起 , 通过实体渠道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 , 应全面采用人像比对技术措施 , 将电话用户入网现场动态采集的用户照片与二代居民身份证识别设备采集的证件照片或公安证件库照片进行一致性比对 , 比对通过后方可办理入网手续 , 确保电话用户入网环节人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