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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含各自网内的电信设备,下同)的建设、扩容改造的费用(含信令方式、局数据修改、软件版本升级等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的,互联传输线路及管道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非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选择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作为第三方的网络时,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提供转接,并应当保证转接的通信质量。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提供互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实施互联。双方均不得无故拖延互联时间。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互联工作。互联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电信主管部门之间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工作渠道的畅通。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7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决定应当在协调结束之日起45日内作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决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电信主管部门对作出的决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争议一方或双方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互联实施中,因客观原因致使互联不能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完成的,经互联双方认可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顺延互联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