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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住宅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支持光纤到户改造,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未按要求验收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住宅建设单位必须同步建设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等通信设施,要预先铺设入户光纤、预留设备间。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互联传输线路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标准收取租用费。暂无规定标准的,相关费用以建设成本为基础由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网间结算标准应当以成本为基础核定。在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成本尚未确定之前,网间结算标准暂以资费为基础核定。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互联双方省级以上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互联协议,互联协议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内容。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含各自网内的电信设备,下同)的建设、扩容改造的费用(含信令方式、局数据修改、软件版本升级等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的,互联传输线路及管道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非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选择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作为第三方的网络时,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提供转接,并应当保证转接的通信质量。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提供互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实施互联。双方均不得无故拖延互联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