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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应相互配合,确保用户携号转网服务正常办理和携号转网后的通信服务质量。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得用户确认。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海域的,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海上作业发现钩住海底光(电)缆的,海上作业者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底光(电)缆所有权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擅自将海底光(电)缆拖起、拖断或者砍断。违反本规定,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海底光(电)缆管道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通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用于实现通信功能的交换设备、传输设备和配套设备等。主要包括通信线路类、通信设备类、其他配套设备类、国家通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通信设施。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违反本规定,签订垄断性协议限制通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使用或者限制用户的选择权的,由市场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在危及通信设施安全且情况紧急时,通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修剪移植不符合安全间距规定的植物,并及时向植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通报情况。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省通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对通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根据《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通信设施建设需要使用住宅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顶部空间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定,保障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并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确定经济补偿等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