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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宣传应清晰、易懂、醒目地在同一页面明示业务的资费标准、服务内容、适用范围、使用规则、优惠政策、在网期限、退订方式、违约责任等重点事项,未予明示的,不得作为限制性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订立、保存电信服务协议等环节,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规定,做好用户信息保护工作。
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对方民事责任。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开通包月付费或需要用户支付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用户的同意。
电信服务协议内容有包含: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协议的有效期,双方的签字、盖章等确认信息。
违反《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改正。
从事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受理、检测、审批及有关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泄露生产企业技术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未在获得进网许可的设备外包装和刊登的广告中注明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或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