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对具体业务进行推广和宣传时,应告知用户咨询投诉电话,应就被宣传业务做出明确的服务承诺,并在随后的服务提供过程中切实践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宣传承诺标准时,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或事先约定进行赔偿。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加强对电信业务宣传工作的规范管理,明确宣传渠道和宣传方式,对拟推广的电信业务制定统一、规范的宣传用语。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任何场合,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宣传时,均不得采取贬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类似业务的方式来突显自身业务的相对优势,不得直接或间接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企业形象、商业信誉和业务品牌。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宣传内容出现歧义时,电信监管机构在进行电信服务监管或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在处理用户申诉的过程中,以有利于电信用户的解释为准。
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外呼形式强行发送广告类信息或强行推荐某项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加强对基层组织和代经销商的监督管理。代经销商在开展代理业务过程中,应出具被代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有效收费凭证和用户服务协议。
各级电信管理机构应紧密跟踪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发展情况,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坏境。
转售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治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和通讯信息诈骗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规范用户合同管理、强化技术手段建设、完善事后处置流程、加强与基础电信企业沟通合作等多种举措,不断完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和通讯信息诈骗治理工作。
转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电子渠道服务能力,加强网上营业厅建设和资费公示,加强营销管理,杜绝夸大宣传、虚假营销等行为,妥善处理用户投诉申诉,及时化解服务纠纷,切实保障用户知情杈、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杈。
转售企业应加强对实体、网络代理渠道的监督管理,严格代理渠道的准入条件,为代理渠道配发统一标识,禁止签约代理渠道擅自发展下级代理。
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在服务协议中必须明确协议有效期结束后终止或延续服务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