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处理结果不必告知投诉、举报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通知个人。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适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关于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也可以用于其他目的。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紧急情况发生之前及时告知。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严格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大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