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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并参照《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接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人,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协助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义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强制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国家安全生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专治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自由流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院依法处理。
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