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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修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相关知识、技能和安全责任培训。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工作人员及代理人实行工号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实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认为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对用户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立即向准予该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每自然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