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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对方网的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等紧急特种业务。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每日进行紧急特种业务的拨叫例测。双方应当共同保证紧急特种业务的通信质量。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使用,并可以附加其它条件。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向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设备配置的计划和规划信息。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网间通信严重不畅,是指网间接通率(应答试呼比)低于10%,以及用户有明显感知的时延、断话、杂音等情况。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互联争议。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争议一方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8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协调结束后,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随机邀请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电信主管部门根据论证意见或建议对互联争议作出决定,指导争议双方执行。
违《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