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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业务营销全过程内部管控,加强对用户反馈的监测预警,本着尽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发现的问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电信服务协议没有包含咨询投诉渠道。
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电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
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照与用户订立的服务协议为用户提供服务。用户无需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使用电信业务,履行相应义务。
违反《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用户自备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尚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生产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已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进网许可证,生产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
违反《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功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用户委托他人代办电信业务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