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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行电信业务办理时,应严格执行《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并明确告知用户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适用期限。
政府部门将对自查自纠结果开展抽查,对抽查发现仍然存在问题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通信管理局对经营范围不含本辖区,但在辖区内销售电话卡以及出现未实名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通报各地通信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转售企业通过实体营销渠道、网络渠道办理入网手续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用户身份进行核验。
转售企业应建立常态化的工作响应机制。在业务开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专门的联系人员,主动接受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电信管理机构的质询,应在24小时内响应和回复。
电信企业要认真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要求,依法保护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应按《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落实电信业务原始凭证留存要求的通知》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并于9月底前将本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上报领导。
请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于7月15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报送属地通信管理局。
继续拓宽携号转网服务办理渠道,原则上有服务渠道的乡镇至少有两家营业厅同时提供携出和携入服务。
不得通过外呼、线上线下等方式诱导他网用户携号转网,可以针对携号转网提供专项资费、特定奖励及优惠、违约金补贴及特殊佣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