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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进行监督抽查,一旦发现违反上述制度的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强制用户使用拟推广的服务项目,用户拒绝选择其推荐的服务项目时,不得因用户拒绝选用拟推广的服务项目而终止提供原有服务项目。
电信业务经营者推出新业务时,采取收费试用的方式进行业务推广的,应明确告知用户使用和取消该试用业务的方法。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开通包月付费或需要用户支付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可先办理业务后在征得用户的明确同意或经用户主动提出开通申请,并明确告知用户收费项目和相应的收费标准。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行电信业务办理时,应严格执行《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并明确告知用户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适用期限。
政府部门将对自查自纠结果开展抽查,对抽查发现仍然存在问题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通信管理局对经营范围不含本辖区,但在辖区内销售电话卡以及出现未实名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通报各地通信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转售企业通过实体营销渠道、网络渠道办理入网手续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用户身份进行核验。
转售企业应建立常态化的工作响应机制。在业务开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专门的联系人员,主动接受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电信管理机构的质询,应在24小时内响应和回复。
电信企业要认真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要求,依法保护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