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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飞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订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
对于涉及信息费、通信费等多项收费叠加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电信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该业务收费的整体情况。
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电信企业(包括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下同)应负责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计费和收费的准确性,在业务使用和收费过程中应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保证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浙江省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经营者违反浙江省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电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通报。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信息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需委托其他经营者代收服务费用的,应在明码标价(或服务合同)中标明收费方式,并提供给委托人。
经营者在经营卡类业务时,应当在经营场所、卡面上分别实施明码标价。对卡的使用有限制条件的,应在卡面上公示。
面对公众的常规服务项目及价格举报电话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上墙公示,并在方便用户查询的地点免费提供业务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