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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依据《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当有关用户投诉是由该项代理收费业务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宣传承诺而引起时,由做出宣传承诺的业务经营者负责解决并答复用户,相关业务经营者不用予以配合。
代理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继续为被代理方代理收费的,应提前一个月将有关情况告知其被代理方,并主动协助被代理方做好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
已付费用户对代收费用产生异议时,代理双方在20日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收费无差错的,代理方应先行向用户做暂退费处理。
代理双方应在技术、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收费的准确性、真实性、安全性和一致性。
代理双方没有义务保留被代理方委托代理收费的增值电信业务的项目及概要内容已经代理方审核同意的有效凭证。
审核时代理方应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项业务的内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
代理双方应将用户订制、使用业务的记录保存至少6个月。
移动通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确因技术、设备等原因,暂时无法实现的,移动通信企业应及时向用户解释说明,同时制定出具体的改进时间表,于2007年1月1日前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备案并对外公布。
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自于2006年12月1起执行。
